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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阳涛与丁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涛,丁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2782号原告:阳涛,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丁振兴,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阳涛与被告丁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振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19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向原告购买灯饰玻璃棒合计1519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8日出具《欠条》承诺在2016年9月底付清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有《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丁振兴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向其采购灯饰玻璃棒逾17万元,已付1万余元,尚欠151900元。2015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51900元,并承诺2015年9月底支付2万元,2015年年底支付3万元,2016年4月底支付3万元,2016年9月前付清。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遂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丁振兴欠原告货款151900元的事实有《欠条》和当事人陈述为凭,被告丁振兴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丁振兴支付尚欠货款1519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振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振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涛支付货款15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8元,由被告丁振兴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 妙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少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