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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县城关镇穆家寨村*组。法定代表人:边彦荣,任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座****室。法定代表人:李世荣,任公司执行董事长。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欠款436814.50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支付136814.50元,对剩余300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按期给付了第一期案件款,第二期案件款300000.00元未按期给付,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第二期案件款30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只按期给付了50000.00元后,本院便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先后进行了两次扣划,因被执行人再无执行能力,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将本案退出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的货款73000元,迟延履行金25572.75元,共计98572.75元。本院恢复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元进行了扣划(申请人已领取956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4400元),对剩余的2972.75元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