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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044号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法定代表人:郭成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华(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兵(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沙市农场洪塘分场。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振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