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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万学慧与王彦华、宁夏嘉源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学慧,王彦华,宁夏嘉源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726号原告:万学慧,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彦华,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宁夏嘉源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彦华,该公司经理。原告万学慧与被告王彦华、宁夏嘉源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万学慧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学慧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学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学慧负担。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