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宏军与周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军,周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248号原告:蒋宏军,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被告:周国林,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蒋宏军为与被告周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止为4400元,此后利息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国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5日,被告周国林向原告蒋宏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万元,月利率按2%计算。后被告周国林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宏军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止利息为4400元,此后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周国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亚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欣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