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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赵科伟、周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科伟,周春辉,王丽玉,福建高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科伟,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福建扬都联社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莹,福建扬都联社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春辉,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芗城区。被执行人:王丽玉,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高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丽玉,董事长。申请人赵科伟于2017年1月10日以本院在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春辉、王丽玉、福建高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赵科伟尚欠借款本金53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475元及保全费用5000元和代理费1817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科伟与被执行人周���辉、王丽玉、福建高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周春辉、王丽玉、福建高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周春辉、王丽玉、福建高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周春辉、王丽玉、福建高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各采取各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周春辉、王丽玉现行踪不明,周春辉、王丽玉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高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602754990274N)在坐落于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35号有一宗地(地号:05070701),现该地块已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申请���赵科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分配,本院已将有关参与分配的材料函至芗城区人民法院,现该地块正在网拍处理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佳鹏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