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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中达、李友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达,李友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226号公��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中达,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友才,曾用名:李名国,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达、李友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认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邵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达、李友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中达、李友才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小货车至本市东区奥林匹克路1号附1号,盗窃重庆华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存放在此的镀锌钢管50根(价值人民币4300元)。后李友才将钢管拉至本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华达彩钢活动房”销赃,获赃款2,50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赔。本院另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中达、李友才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中达、李友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被告人李中达、李友才的供述,证人吴某、余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达、李友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中达、李友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中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友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白 和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泽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