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民委员会与佛冈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民委员会,佛冈县人民政府,佛冈县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8行初70号原告: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志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署云、赵菁,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人民中心主楼。法定代表人:余爱国,县长。委托代理人: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钘,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佛冈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环城路消防巷*号。法定代表人:程广显,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马草源,该大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佛冈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佛冈县公安消防大队征地补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民委员会以已与被告佛冈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民委员会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赖爱红审判员 孙铁夫审判员 林士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