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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四货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刘根伴、刘秀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货,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刘根伴,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09行初29号原告刘四货,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金刚堰路2号。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88号。第三人刘根伴,男,194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第三人刘秀英,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刘四货与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刘根伴、刘秀英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变更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注销第000xxxx号、第000xxxx号、第000xxx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继红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