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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882号原告:郑某,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