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882号原告:郑某,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