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会与王德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王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王德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执行刘会与王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德君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查封的其房产正在另案中处置,待处置完毕后再集中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