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郭猛、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郭猛,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977号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5544387XE。法定代表人:冯文文。委托代理人陈光森,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郭猛,男,成年,汉族,住宜昌市。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4121947-9。法定代表人:吴国平。本院在审理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郭猛、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梅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