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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罗鹏军、王文梅、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罗鹏军,王文梅,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1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276-7,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负责人曲志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鹏军,男,1964年1月29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文梅,女,1977年7月16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鹏军、王文梅、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