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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富生与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富生,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富生,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负责人:王瑞门,任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富生与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富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