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清海与被执行人才小民、才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清海,才佳飞,才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42号申请人陶清海,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委托代理人张海静,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满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碾子峪镇。被执行人才佳飞,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委托代理人才志文,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与原告系兄弟关系)被执行人才小民,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申请人陶清海与被执行人才小民、才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804号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