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与迟海桥、尹玉军、甘南县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迟海桥,尹玉军,甘南县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94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丽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迟海桥,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尹玉军,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甘南县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东方红街原光明百货楼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战,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第二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柳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政府大街。法定代理人:王兴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诉被告迟海桥、尹玉军、甘南县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作出(2016)鞍岫民家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我院重审,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6万元,减半收取92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荣海人民陪审员 尹 然人民陪审员 梁中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