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生诉被告于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生,于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580号原告:李洪生,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于振生,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范家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生诉被告于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洪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李洪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