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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生诉被告于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生,于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580号原告:李洪生,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于振生,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范家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生诉被告于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洪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李洪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