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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严肃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肃,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2785号原告:严肃,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周波,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严肃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2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3年1月到2013年6月期间被告曾数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每次均在借款合同成立后按合同约定将借款本金交于被告,累计202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有偿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波辩称,我只同意还部分借款,有一笔借款150000元我没有收到。被告周波在诉讼过程中未有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严肃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借条三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202000元,其中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2、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被告偿还38400元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1、2,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严肃与周波系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3年1月1日期间周波因急需用钱,多次向严肃借款,合计金额150000元,2013年1月1日周波给严肃出具15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3%。2013年1月10日、6月1日周波又分别向严肃借款14000元、38000元,周波均给严肃出具借条,但未有约定利率。后经催要,周波先后偿还利息38400元,余款及下余利息周波至今未有偿还,严肃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本人书写的借条及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借款本金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2013年1月10日、6月1日周波出具两张借条,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这两次借款不应支付利息。2013年1月1日周波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虽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仅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因未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150000元没有收到,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出具借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肃借款20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本金15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已付38400元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严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周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书记员  陈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