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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何琳与何燕纯、邱云、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贾福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琳,何燕纯,邱云,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贾福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琳,女,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何燕纯,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邱云,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法定代表人何燕纯,经理。被执行人:贾福纪,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何琳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6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何燕纯、邱云、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贾褔纪在本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何燕纯、邱云、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贾褔纪承担案件受理费6980元,执行费1208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四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邱云和何燕纯系夫妻,因邱云工资被冻结,且公积金已被本院提取,邱云申请保留基本生活费,故对于被执行人邱云、何燕纯账户的少量存款未予冻结扣划,对于被执行人何燕纯的所有的大众牌车一辆,因邱云、何燕纯的房屋已被另一案首封,大凤公司土地房屋已被另一案查封处置中,故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其车辆。本案已扣划邱云所有的公积金85206.15元,并同牟光霞案一起进行了分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贾褔纪房屋并张贴了搬迁公告,因被执行人贾褔纪支付了申请人5万元,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贾褔纪房屋。本院通知被执行人贾褔纪、何燕纯到庭,何燕纯在(2016)黔0302执199号案中申报了财产,因其房屋、大凤公司土地、邱云工资均已被冻结、查封,其已无履行能力,而贾褔纪履行了5万元,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贾褔纪房屋。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何燕纯、邱云、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高,被执行人贾褔纪因名字被立案庭录入错误,且无法修改,无法完成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等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 果书 记 员 杨逸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