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新苍与张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苍,张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746号原告:吴新苍,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潜,男,住仙游县。被告:张金彬,男,194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吴新苍与被告张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苍、被告张金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新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金彬偿还给吴新苍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张金彬以资金短缺为由,于2007年8月21日向吴新苍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吴新苍收执为凭。借款后,张金彬至今未偿还借款。张金彬辩称,2007年8月21日其向吴新苍借款2万元是事实,但该笔借款已于2007年年底还清,故要求驳回吴新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金彬于2007年8月21日向吴新苍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吴新苍收执为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金彬向吴新苍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吴新苍收执为凭。该份借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张金彬与吴新苍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张金彬辩解该笔借款已于2007年年底还清,吴新苍予以否认,张金彬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意见,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故其应负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吴新苍的诉求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张金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吴新苍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金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伟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