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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7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伟玲贪污罪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703-1号被执行人:陈伟玲,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伟玲贪污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83刑初22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移交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伟玲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伟玲名下的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陈伟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战农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