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伙才与林红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伙才,林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688号原告:邓伙才,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林红英,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邓伙才与被告林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立案。原告邓伙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邓伙才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伙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邓伙才负担。审判员 何澄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