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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袁启花与宋忠明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启花,宋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8号申请执行人袁启花,女,1957年出生,无固定职业,暂住第八师136团。被执行人宋忠明,男,1968年出生,住第八师136团。申请执行人袁启花与被执行人宋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楚世成已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忠明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宋忠明名下银行存款1778.42元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袁启花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5825元,申请执行费1187元,合计87012元,执行到位1778.42元,未执行到位85233.5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忠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生军审 判 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雷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