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世豪与蚌埠市行知实验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豪,蚌埠市行知实验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623号原告:杨世豪,男,2002年8月28月出生,汉族,蚌埠市行知实验学校学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杨世豪母亲)。被告蚌埠市行知实验学校,住所地蚌埠市凤阳东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徐朝阳,该校校长。本院2017年6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世豪诉被告蚌埠市行知实验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闻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宋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