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845号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80号体育场D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5308718XJ。法定代表人:何春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阳,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海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