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恩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恩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2722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98号1门。 法定代表人:李崇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系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恩杰,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系沈阳市苏家屯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司机,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6305240517,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99-403号1-5-3。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恩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被告郭恩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郭恩杰入住由其提供物业管理的苏家屯区海棠花园小区以来,从2010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3081元,要求支付物业费30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郭恩杰辩称,所欠物业费时间及数额记不清了。原告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标准,我家是顶楼房屋漏雨,找物业一直也未协助启动维修基金;绿化不到位,绿地变私家菜地;楼道卫生清扫不及时、不彻底;单元门损坏一直未修,后来自行维修;路面、路灯、大门等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9日,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被告郭恩杰所住的苏家屯区海棠花园小区前期物业项目。2009年8月3日,经苏家屯区物价局批准,该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被告郭恩杰从2010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3081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收费许可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被告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且原告实际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各自履行权利义务。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瑕疵问题,本院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原告的物业管理因业主欠费率较高,存在经费不足,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本院酌情减免被告20%的物业费,即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0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物业费2465元。关于被告提出其家发生盗窃问题,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恩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共计2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郭恩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