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明超,李小锋,郭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5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明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小锋,男,1983年7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郭飞,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时分时合,先后至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镇江市京口区、句容市华阳镇等地,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盗窃作案13起,窃得香烟、白酒、现金等物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922元。其中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参与作案13起,价值人民币27922元;被告人郭飞参与作案5起,价值人民币1101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至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沁园春浴室对面公交站台边,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侯某放在苏L×××××号本田CRV汽车内的人民币1000元,软盒云烟6包,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38元。2、2017年1月2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至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定船路三叉路口的路边,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苏T×××××号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内的黄金叶天叶香烟7条,软盒云烟4条、茅台酒2瓶、胡氏宴酒2瓶、五粮液白酒1瓶,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492元。3、2017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至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凤翔花园北门停车场,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1放在苏L×××××号奔驰汽车内的人民币3200元。4、2017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至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龙都宾馆对面,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1放在苏L×××××号本田凯美瑞汽车内的人民币6000元。5、2017年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至江苏省丹阳市北二环路587号门口,砸坏停放在此的苏D×××××号凯迪拉克汽车玻璃欲行盗窃,未窃得物品。6、2017年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至江苏省丹阳市陵口镇小明羊肉狗肉店门口的停车场,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钱某1放在苏L×××××号汽车内的人民币3500元,黄金叶天叶香烟5包,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7、2017年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至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综合市场门口,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袁某1放在苏L×××××号汽车内的人民币20元,利群国色天香香烟1包,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6元。8、2017年2月7日1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至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聚和园小区门口,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1放在苏A×××××号汽车内的国缘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540元。9、2017年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至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园丁路4号楼下的路边,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2放在苏L×××××号汽车内的硬中华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360元。10、2017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至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安巷村96号后门口,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2放在苏L×××××号汽车内的软盒云烟1条,价值人民币230元。11、2017年1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至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普善人家北门恒盛汽修店对面的路边,砸坏停放在此的苏L×××××号宝马汽车玻璃欲行盗窃,未窃得物品。12、2017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至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万水千山浴室对面的路边,砸坏停放在此的苏L×××××号大众朗逸汽车玻璃欲行盗窃,未窃得物品。13、2017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广汇投资公司对面马路边,采用砸汽车玻璃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焦某放在苏L×××××号汽车内的软中华香烟1条、海之蓝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916元。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在庭审中供述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蒋某1、袁某2等人的陈述,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小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郭飞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016元后发还被害人(其中蒋某(1)3200元、刘某(1)6000元、李某540元、刘某(2)360元、焦某916元);责令被告人时明超、李小锋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6906元后发还被害人(其中侯某1138元、王某11492元、钱某4000元、袁某46元、蒋某(2)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眭琴琴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