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少娟申请王志杰刘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娟,王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娟,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干部,现在青冈县青冈镇。被执行人王志杰,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在青冈县青冈镇。刘福华,女,汉族,1972年1月4日生,个体户,现在青冈县青冈镇。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娟被执行人王志杰刘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