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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金波与黄四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2551号原告:马金波,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黄四明,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马金波与被告黄四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四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金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四明向马金波返还欠款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黄四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份到11月份,黄四明向马金波欠装修款550000元整,有欠条为凭,2016年1月份黄四明只向原告抵押车辆价值90000元整,还欠460000元未还,经多次催讨未果,但马金波考虑黄四明现偿还能力较差,所以马金波仅主张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50000元整,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马金波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黄四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黄四明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马金波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四明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双方系属装修合同关系,2015年11月11日双方经结算,黄四明欠马金波装修款550000元。因黄四明未向马金波偿还欠款,故马金波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黄四明于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欠条》系其对马金波所欠装修款的结算确认,黄四明应将所欠的550000元款项偿还给马金波。现马金波仅向黄四明主张偿还欠款350000元,系马金波对其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黄四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四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金波欠款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黄四明负担。黄四明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票据)由黄四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