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肖力玮、白易梅等与王庆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力玮,白易梅,王庆君,林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362号之二原告:肖力玮,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白易梅,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玮(系申请人白易梅丈夫),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庆君,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林婷,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肖力玮、白易梅诉被告王庆君、林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肖力玮、白易梅的申请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鄂0192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林婷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五龙路58号名流公馆NK3地块4栋1单元20层1室房屋和原告肖力玮、白易梅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2号当代国际花园十区2栋9单元5层02室房屋予以查封。原告肖力玮、白易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力玮、白易梅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林婷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五龙路58号名流公馆NK3地块4栋1单元20层1室房屋的查封,证号:鄂(2017)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27024号;二、解除对原告肖力玮、白易梅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2号当代国际花园十区2栋9单元5层02室房屋的查封,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46895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羽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