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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7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83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0日19时25分,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南泰路南边路口时,与停在路边的粤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358.7mg/100ml。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以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钟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邹世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艺莹黄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