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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建军诉宋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宋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240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宋清,男,汉族,40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宋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李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建军已预交),退还原告李建军25元。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立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