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第元与代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军,赵第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军,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委托代理人:贺杨,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第元,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上诉人代军因与被上诉人赵第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代军于2017年6月15日因其自原因无法参与诉讼,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代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祖发审判员 周 湛审判员 廖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