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娟、刘某与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刘某,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133号之二原告:陈娟,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刘某,女,汉族,2007年8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娟,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刘某母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书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天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000043141。法定代表人:周天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亮,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刘某诉被告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陈娟、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谭 炼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溢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