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立明、邓富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立明,邓富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048号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巧玲,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该公司员工。被告:赖立明,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邓富姬,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立明、邓富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赖立明、邓富姬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53元,减半收取计5026.5元,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德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木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