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兵与被执行人陈明、王冬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陈明,王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03号申请人:陈兵,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明,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王冬玲,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兵与被执行人陈明、王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等待拆迁收益而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戴祖庆审 判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