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林朝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林朝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3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地址:廉江市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川,行长。委托代理人:龙锦立、黄耀武,工作人员。被告:林朝柯,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钟朝东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甄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