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建明、许时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明,许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明,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许时鹏,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徐建明与许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建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时鹏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许时鹏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建明案款2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15元,执行费203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建明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时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