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洪模诉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坪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模,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坪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307号原告:周洪模,男,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育人街*号。负责人:刘运华。原告周洪模与被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坪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周洪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洪模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