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8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春华、杨新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春华,杨新国,冯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8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春华,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杨新国,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冯连君,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俞春华与杨新国、冯连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俞春华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4执83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