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得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435号原告:马得福,男,回族,生于1967年8月3日,农民,小学文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得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得福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得福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得福交纳25元。审判员 沙如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