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王永福、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王永福,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879号原告张国强,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国玉、韩春艳,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福,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郭汉明,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8号。统一社会代码:91130982798416514Q。法定代表人王跃宗。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张国强的委托代理人刘国玉、韩春艳、被告王永福的委托代理人郭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查明事实:2012年至2016年原告张国强在被告王永福所承包的工程中做项目经理,年薪60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王永福未付原告工资60000元,2016年王永福应付原告工资60000元,王永福合计应付原告工资120000元,原告已经预支工资41470元,被告王永福尚欠原告张国强工资7853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王永福与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原告张国强与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判决结果:一、被告王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国强工资78530元。二、驳回原告张国强要求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王永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