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虎与被告刘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刘志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155号原告:刘虎,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刘志英,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刘虎与被告刘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刘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志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刘虎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虎撤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白薇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