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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虎与被告刘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刘志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155号原告:刘虎,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刘志英,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刘虎与被告刘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刘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志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刘虎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虎撤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白薇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