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雪娥与曾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娥,曾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2178号原告吴雪娥,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杨立志,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奇林,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上列原告吴雪娥诉被告曾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雪娥因被告曾奇林拖欠其借款38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924.49元(按年利率24%计算,计至约定的还款日期2016年10月3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计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8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奇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雪娥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8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扣减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梅书记员 任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