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学武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武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武,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学武独自居住在位于南昌县塘南镇文教路12号的房屋内,被告人李学武多次容留多位朋友在该处吸食毒品。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学武与陶某1、李某1、张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麻古”、“冰毒”。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学武与罗某、李某2、李某1在其住处吸食毒品“麻古”、“冰毒”。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学武与罗某、李某2在其住处吸食毒品“麻古”、“冰毒”。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学武与李某2、李某1、陶某1、陶某2、罗某、“胖子崽”及“胖子崽”带来的女陔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麻古”、“冰毒”。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学武、李某1在上述房间吸食毒品被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李学武、李某1的尿液检测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2、李某1、陶某1、罗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武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庭审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