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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贵行与郭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行,郭少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110号原告:刘贵行,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郭少忠,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行与被告郭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贵行负担。审判员  高贯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