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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高荣地刁玉祥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七台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地,刁玉祥,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七台河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高荣地,女,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刁玉祥,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守彬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