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1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明树华与刘杰彬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树华,刘杰彬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757号原告:明树华,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刘杰彬,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原告明树华诉被告刘杰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明树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树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明树华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喻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