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歆锫、王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歆锫,王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093号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该行员工。被告李歆锫(曾用名李新培),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咏梅,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歆锫、王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