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省云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被执行人:江西省云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被执行人:江西旭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工业三路。被执行人:赖云,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国洪,男,汉族,1967年3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徐虹,女,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邓晓坚,女,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执行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赖云、李国洪、徐虹、邓晓坚、江西省云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旭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晓坚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阳明路证券营业部19246828号账户中的资金、被执行人李国洪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北京西路营业部20058085号账户中的资金、被执行人徐虹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75033697号账户中的资金、被执行人赖云在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000500014576号账户中的资金。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晓坚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阳明路证券营业部19246828号账户中资金的冻结;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国洪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北京西路营业部20058085号账户中资金的冻结;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徐虹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75033697号账户中资金的冻结;四、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赖云在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000500014576号账户中资金的冻结。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万 琴 关注公众号“”